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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崔海霞(7)
都可以不赞同,但必须尊重和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人权意识在增强,媒体报道备受人们的关注。一些冤假错案往往是通过媒体曝光,进而引起有关部门包括法院的重视而得以解决的。这也是很多这类电视节目报纸受到欢迎的原因。
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因此很多人也害怕媒体报道一旦放开,会形成“媒体审判”,法官将会被媒体所控制,失去其独立性。首先,法官可能受到媒体的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其次,法官可能受到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违心地做出判决,尤其是媒体在我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的报道被视为党委和政府的声音的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往往令法官、法院面临较大的压力。再次
由于我国的法院本身并不独立,管得着法院的人、财、物的政府、人大以及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发号施令,媒体报道也经常通过影响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而最终影响法院的审判。同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使法官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受到媒体影响的法院领导往往左右着法官对案件的裁判。
但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司法公正作为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应包括这样的要素:人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的保护;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判;法庭应该独立而无偏倚;审判应该是公正的;审判是公开的。司法公正只要具备了这些要素,也就没有不公之虞了。因此司法公正受媒体的影响,或者说媒体报道引致司法不公,问题并不在媒体,而在于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不能保证司法公正。首先,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媒体报道可能是完全客观公正的评价,这只能使司法公正更充分的彰显,而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即使媒体报道的评价不真实,也不致于影响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法院和法官。担心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论者忽略了决定司法公正的要素不在于媒体的同时,对媒体的报道认识也比较片面。其实法律并不是法律专家的专利,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很多记者专门学过法律,更有很多法律方面的专家经常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所以法不外乎人情。媒体报道有其客观性,法官应该能够辨别真伪。
综上笔者分析了媒体报道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我们国家应该适当的放开对于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报道力度。将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比方说可以将审判案件定期以简报的方式公之于众。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可以对媒体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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