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崔海霞(8)
(二)民事实体方面的改进
法官裁判最根本的是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这是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笔者不再多说。这里主要探讨一下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模式。
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突出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职责,反映在民事判决书上,要求民事判决书不仅是当事人民事实体争议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应反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审判权的公正性。审判权的公正运用既表现在实体裁判的公正,又表现在适用程序的公正,民事判决书应是法官向社会公众表明其做出裁判结果具有公正、合理性的载体,这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判决书都能成为证明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公正及程序合法的论文。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都是一份论文,由于其清楚地记载了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和理由,其公正性无从怀疑。随着我国人们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公正的要求也在提高,他们希望一切的事实和理由都落实到纸上。一切结果的由来都能有逻辑的分析。
当然,我国的民事判决书较以前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事判决书有向详尽方向发展的趋势;民事判决书程式化的写作方法有所突破,总体结构格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大量的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均取消“经审理查明”部分,而是通过叙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地反映证据事实,实现对审判活动从静态叙述到动态叙述的反映;说理部分明显加强。这些变化是令人高兴的,但我们仍应该在这种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笔者认为,公开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活动过程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的论证思维过程是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新的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使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形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原有的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内容应予以充实,应当写明:(1)立案时间、庭审时间、审理期间、超审限原因;(2)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3)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4)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因及变更情况等。这样比较详尽的过程叙述可以使判决结果的程序合法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反映。
2、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在诉、辩主张后将当事人的证据一一列明,以突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举证责任的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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