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崔海霞(9)
3、事实查明部分应叙述法庭质证及认证结果并以“经上述举证及庭审质证及认证结论,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代替“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以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构。
4、加强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体现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所谓说理就是阐明判决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籍由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既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的联系起来的纽带,又是法官借助判决理由将生动的社会生活与刻板的法律沟通起来的方式。因此判决书要有逻辑性、针对性、法理性、情理性。
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法院法官工作的繁重,制作一份这样精致的民事判决书比制作一份简单的判决书工作量要大的多,怎样协调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效率是可以以一定的措施来提高的,比如增加法官人数,适当减少个人的办案量等。但是公正是什么时候都不能舍弃的价值选择。民事判决书的模式改革势在必行。这关系到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双重实现。这更关系到公众对于判决的信服与否。
结 语
提高公信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的提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笔者从各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的原因,有社会体制的原因,有基本制度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有实体的原因,有程序的原因。因此要提高法院民事判决的公信力将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只是就现在我们国家力所能及的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来增强法院威信。一方面要加强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媒体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改革我们现有的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模式,使其能够充分的彰显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的公正。
(作者单位: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6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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