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何宁湘(6)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
  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
  [5]、[6]

  三、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自《解释》生效以来,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谓众说纷纭,主要争论的原因是死亡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连到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与分配,以及与死者生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本文简称:债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等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之间、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之间,因死亡赔偿金而形成了利害关系,已有多起对薄公堂。在众多的意见中,归纳起来不外乎集中到两种观点,其一,是收入财产损失赔偿属于遗产,应当用其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其二,是精神赔偿不是遗产,死者亲属人人有份,这些亲属不承担死亡生前债务。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点不容置疑。
  2、死亡赔偿金不能简单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
  假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的全部法律特征,应当是遗产。如果作简单的认定就会出现的诸多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一般情形下,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份承继,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收入损失赔偿,死者的收入应纳入家庭整体收入,除去死者个人使用、家庭或个人积累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及非亲属供养人的使用比例不可能是按份的,一般讲孩子、老人使用要相对多些,如果按份继承,就会出现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无法做到相对公平。按照遗产承继,死者生前供养人中的非亲属被抚养(被扶养人)或者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不可能获得救济,这样也失去了司法解释的原意,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已作了处理,只是争论者没有注意到,没有从宏统一地理解与体会《解释》立意罢了。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