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谢佑平(6)
三
重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民主化、科学化轨道,其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先进性,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具有旺盛生命力,不失为现阶段一部较为理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也应当看到,要将文字上理想的刑事诉讼法,转变成行为中现实的刑事诉讼法,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差距,“有了正义的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律的正义”。因此,我们认为,《决定》的出台,仅仅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步,艰苦、复杂的工作,将体现在《决定》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如果对刑事诉讼法的实现过程不予关注,法律的内容将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刑事诉讼法将不可能完成其新时期应有历史使命。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决定》的落实过程,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变形走样。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更新司法观念。司法制度与司法观念是相辅相成的概念范畴。一方面,司法制度是产生司法观念的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观念;另一方面,司法观念对司法制度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如果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司法观念与司法制度不协调或存在冲突。那么,它必将会影响或阻碍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使诉讼法律制度难于发挥作用,并有可能使其丧失应有功能和预期目标。我国《决定》的产生,必将带来司法观念的变革,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观念,这是无容置疑的。但是,也必须看到,观念变革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传统的旧司法观念会存在消极的抵抗,对现代文明司法制度带来冲击。从本质上说,《决定》所修改、补充的内容,如: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律师提前介入、辩论式庭审方式等,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这些司法制度萌芽、产生于西方文化土壤,与其重程序、护人权的司法观念相适应。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下形成的轻程序、厌诉讼、等级制度、权力崇拜等传统司法观念,经过新中国几十年的荡涤,已基本消除,但是,由于它根深蒂固于中国社会土壤,在现代人的头脑中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痕迹,并阻碍着现代文明司法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我们应重视诉讼观念和意识的改造,寻求制度与观念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益。为此,一方面,我们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增强国民对法律的期待和诉讼的信任,深入普法教育,提高国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将社会看作一个系统,对那些非法律因素予以充分关注,市场经济的发达、民主政治的发展、教育科技的现代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等,都是建构现代型诉讼观念的前提和保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