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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张军建(5)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本质、性质、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王晓晔认为,(1)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而其法律制度是否被称为经济法则是人们主观的问题。把经济法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或者调控的法律,这只是说明了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内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初期的德国出现的,这只是经济法学的开始,而不是经济法规范的开始。(2)经济法的本质不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而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经济调控的手段,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3)经济法不是公法更不是私法,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看,正因为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类于公法或私法,人们才将其称为经济法。把经济法归于社会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而社会法的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者减振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了国家的社会政策。(4)在中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交叉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共同进行调整,从而越来越多地会出现这些部门的法律规范在相互交叉和冲突中执行和划分自己职能的情况。(5)对于中国经济法是否包括企业法、涉外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界存在着争议。就企业法而言,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不可能没有企业法,特别是在金融、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法中更是如此。涉外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外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所以应作为经济法的专门制度来研究。不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既有利于强调它的社会功能,也可以避免经济法的体系和范围过于庞大。就经济法的整个体系而言,在性质上被视为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宪法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其次是一般经济法,又分为四个方面,即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再次是特别经济法,即国家对某些特殊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对于经济法的本位观,张军建、王巍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论证:(1)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以摩莱里、德萨米、蒲鲁东、边沁、狄骥、庞德、博登海默、耶林和卡多佐等先哲为代表的法律思想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2)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特殊性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即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利益的法——社会本位之法。同时,经济法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社会调节方式,使传统的公法(行政法)和私法(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均衡。(3)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经济学上认为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保障经济稳定增长之法,其产生的深刻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社会学上认为以社会团体(“第三部门”)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的发展壮大,使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外的第三利益——社会利益凸显,经济法也就在“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化的基础上构筑起“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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