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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谢佑平(7)

注释:
〔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2〕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
〔5〕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13页。
〔6〕陈卫东等:《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7〕《苟子·礼论》。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9〕袁岳:《论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学习与探索》1990 年第2期,第51页。
〔10〕朱景文:《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11〕茅彭年等:《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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