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刘雁飞(5)
(二) 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
又称“从属求偿”原则,是美国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深化和具体运用。其含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国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次级债权”原则。
股东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适用深石原则,取决于三个条件: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母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子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一句话,子公司实质上仅仅是母公司的工具,而非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具体表现为:(1)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权行使,违反了受托人之诚信义务;(3)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子公司缺乏完整的财务记录;(4)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
深石原则作为公司债权理论的一个里程碑,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但该原则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缺乏法律规范要求的可操作性,至今还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应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心证。
(三)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规则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因此,这项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
在普通公司法中,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trustee),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但股东是否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呢?过去一般认为,股东不必负此义务。但近年来这种看法已经逐渐改变。对控股股东科以诚信义务已成为西方国家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一种重要方式。
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之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多数派股东的诚实义务深深扎根于股东表决权的本质、多数派股东的强大表决力、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
(四) 归附制度
与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德国《股份公司法》的核心是调整关联企业形成地合同基础即控制协议。该法所创设独特的归附制度,规定控股母公司原则上可以无限制地完全控制子公司,但与此相应,母公司必须对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强化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而德国法律所确定的推定关联企业学说,则较好地解决了英美普通法系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英美法律,无论是否认公司人格原则,还是深石原则,原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复杂的关联交易中,远离公司管理的原告实际上根本无法收集到足够有效的证据。即使可以,也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降低了债权人的积极性。而推定关联企业是指在一个集团中,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法院认定母公司长期实质地介入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则推定母公司未尽忠实和必要注意义务,因此,其须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母公司能举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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