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刘雁飞(7)
(四) 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在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付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管企业是否有意,只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三是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债权方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信贷实践中,当借贷双方签署授信合同后,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以上四种影响信贷安全的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单方面中止履行授信合同的权利,即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的约定。
(五) 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与被控股企业的交易违反公平等价交易原则,对债权方不利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关联交易中银行贷款安全保障措施
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危害,更多地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缺乏对此应有的警惕和重视,因而在技术和实践中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国有商业银行不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良资产的多次剥离,已使银行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道德逆选择,很难真正关注贷款质量。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市场份额很小,迫于生存的压力,在“大即是好、大即是强”的经营思路下 ,片面地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充和短期业绩的增长,因此,很多时候,是主动地迎合,甚至纵容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进行股份制改造是第一步,但仅仅是开始。何况股份化是否一定能改善法人治理,仍是一个需要实践检验的问题 。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外部监督机制),股份制只会是南桔北橘。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关联客户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系统,应该包括:
1、“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这是国外银行普遍遵循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信贷实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集团客户的统一管理的操作指引,确定关联企业的界定标准和要求。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