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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6)

由此可见,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长期保留着相当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遗存。从八部大夫、八公议事到八座,实际上都带有贵族元老会商议事的形式和特质,与部落时代的八部大人议事制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它们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传统习俗对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渗透和影响。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为北魏法制的重要渊源之一,此乃一项有力的例证。

此外,北魏朝廷设有与中央司法官廷尉和都官尚书(隋唐刑部尚书前身)并列的"三都(内都、中都、外都)大官",通常由皇子皇孙、王侯勋贵担任,执掌"听狱察诉",凡"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30)这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所没有的。早期的三都大官是在胡汉分治的体制下设置的,主要负责审理拓跋部民之间的辞讼。其司法活动具有部落首领处理其部民纠纷的传统特色。据有的学者考证,(31)三都大官同时设置6人,在品秩和行使职权上没有高低之分,颇有部落元老民主议事之遗风;在审讯时"不加捶楚";(32)且大多数能做到"鞫狱称平",(33)
"号为公正"。(34)由这些身份独特而地位显赫的司法官"坐朝堂,平断刑狱"(35),正是北魏司法保留过去拓跋鲜卑部落首领"坐王庭决辞讼"(36),处理部落成员纠纷和罪错遗俗的反映。

随着北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日益巩固,民族融合进一步形成,三都大官的部落制色彩逐渐淡化。汉族官员开始跻身三都大官之列,标志着北魏前期胡汉分治的司法体制,逐步向以拓跋皇帝为首的胡汉联合统治下的单一司法体制转轨。至孝文帝改制时,于太和十五年(491年)废除三都大官,以大理寺卿取代之。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统治者始终保持着氏族部落时代敬老怜幼的习俗。历代皇帝经常巡视各地"亲见高年",并赐给爵位和衣食。类似记载,史不绝书,可见并非完全是史家溢美之辞。在这种原始民主遗俗的影响下,北魏法制出现了一些独特的制度。例如,我国古代设有百姓直接向朝廷申诉冤屈的直诉制度。但无论是"挝登闻鼓"、"邀车驾",或是唐武则天创置的"匦函"以纳诉状等方式,都是朝廷被动受理申冤。而北魏除设置登闻鼓外,还特地建造了"申讼车",由皇帝或执政的皇太后亲自乘车巡行京城,主动受纳冤诉。此外,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也是敬老怜幼的原始遗风与汉以来儒家提倡的忠孝仁义思想相结合的产物。它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37)此项制度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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