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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李祚如
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

李祚如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必然和偶然的因素,都有其酝酿和产生的过程;而每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虽然这些联系有直接的和间接的。
犯罪行为的形成当然也不会例外。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生活的深远影响(这些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论述也众多),其自身素质的欠缺的直接作用,还有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及舆论宣传导向的转向,对其影响日益增长,而其中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是犯罪思想的主要根源之一。
我在这里想主要从经济环境、舆论宣传导向和教育体制三个方面浅析犯罪思想的形成。
近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的成功释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建立,使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之间产生了差距,导致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有些甚至悬殊颇大。我曾听说过这么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例:前些年春节前夕的某乡镇,准备了“年货”的村民相继发现家中或多或少地丢了东西,其中以肉、鱼等食物居多,有的连锅也给端了,而屋内所存放的较为贵重的东西倒是很少被盗。对于该种状况,考虑到年景不好,大部分农民收入过低,没钱过年不得已而为之,人们也就不了了之。
“存在决定意识”,在物质生活方面的不足,甚至紧迫,使得其受教育的机会减小,缺乏足够的教育,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或许他们还以为自己是“劫富济贫”呢),由于这些思想上的认识空缺,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易走向极端。另外,缺少足够的教育,大大减弱了他们维持生计的能力,迫于生存和社会压力,再加上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的贫富差距,诸多的外界失衡使导致其心理的失衡,便会引发其犯罪思想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的得逞减弱了犯罪前的罪恶感和犯罪时的紧张心情,反而巩固犯罪心理,强化了其犯罪的预望,巩固犯罪心理,再度引发犯罪,如此循环下去,不但使其屡屡自身屡屡“受益于”非法所得,“享受”着犯罪成果的“快乐”,也逐渐感染其它类似人群,促成新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这样就加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再者,若其有子女,不论其犯罪行为的受惩戒与否,都会影响孩子们的身心成长,尤其是其心理健康的侵害,这又使犯罪行为的纵向扩展存有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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