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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观点、缺失的论证——评郝铁川先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李龙(浙江)(9)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一个社会法治“度”的提高过程就是无限向其趋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无数相对法治的阶段,小到一个符合法治要求的法规的制定颁布,大到一个符合法治要求的制度的建立运行,都是在达成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这个过程是艰难的,也是渐进的,郝文在大量实证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一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警惕法治浪漫主义以及大跃进式的法治激进主义的同时,也应该警惕陷入法治虚无主义的泥潭,警惕以经济、教育、稳定等的需要来牺牲对法治的追求。郝文在论证过程中提出的“穷国无法治”、“愚昧无法治”、“乱世无法治”因无意中包含了颠覆法治的力量而存在被人误解以至利用的危险,以此为大前提进行论证不能不说是郝文中的玉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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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级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生。

[1] 如同郝铁川先生的文章,在本文中也不严格区分“法治”与“依法治国”两个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对于两者概念性的区分对目前的实践并无多大意义,而将两者视同则更有利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因为这种结合更有利于将对法治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与“依法治国”这样一个普法性质的概念相结合,以缩短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之间的差距。

[2] Hans Kelsen,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part2, in Ethics , vol.46.No.1, October, 1955.

[3]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208页。

[4]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5] 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6] 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99页。

[7] W. Fiedmann,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British , London: Stevens , 1951, p.281.

[8] 有关英国“法律之治”和德国“法治国”各自的源流具体可参见郑永流:《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二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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