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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李乾文(7)
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学者认为,要支持第(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陈小君:《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释评》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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