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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唐勇(7)
注释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3] 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4]本文所使用的“政府”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范畴,而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权力的存在形式
[5]黄凤兰、甫玉龙:《论立法听证的必要性》,载《求索》2003年第2期
[6]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3页下
[7]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8][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9] 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55-156页下
[10]参见[英]桑福德主编:《成功税制改革的经济与问题》第3卷,杨灿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另见董庆铮等编著:《税收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1页
[11]参见前引[5],黄凤兰、甫玉龙文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本文系2004浙江省财税法研究会理论研讨会论文三等奖获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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