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熊丙万
试析自由心证及心证公开
作者:熊丙万 鲍艳
内容摘要:自由心证原则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纵观整个西方证据制度的发展史,在欧洲大陆证据评价领域大体经历了自由评价(古典自由心证主义)——规制评价(法定证据原则)——自由评价(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发展阶段。心证公开,尤其是心证过程公开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试寻求自由心证、心证公开、心证过程公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 心证公开 心证过程公开
一、自由心证主义的发展和内涵
自由心证原则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一种否定,纵观整个西方证据制度的发展史,在欧洲大陆证据评价领域大体经历了自由评价(古典自由心证主义)——规制评价(法定证据原则)——自由评价(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发展阶段。[1]在古典自由心证主义下,因为当时国家权力不够强大,立法技术无法对庞大、复杂、精细的证据体系进行概括性的规制。也没有对司法自由心证进行制约的法律,因而在证据评价中存在着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但是法定证据的最大缺陷是将不同证据的不同价值加以绝对化,不同的证据有着强弱不等的证明力度,但是法官在这种制度下只能对证据和事实展开一种消极地、呆板的三段论式演绎过程。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不是对古典自由心制度的简单重复,而是对法定证据主义的一种否定,这种否定是一种包含某种联系的又肯定意义的否定,我们不妨称之为“扬弃”。
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强调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的自由,法官除了审判结果,有权不公开其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具有浓厚的隐秘性和神秘感。现代自由心主义证则认为传统自由心证片面地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引发自由心证的滥用。这就要求打破心证的封闭性而构建一种开放和公开的心证,以此来否定法官单方面的心证自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信赖。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概率推理的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的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的可信度”,[2]人类普遍认识能力的理念,是自由心证制度得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我国学者一般这样理解自由心证: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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