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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熊丙万(7)
5、建立和完善对错误公开的补救措施
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要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难免形成错误的心证。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有合理的途径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向法官申辩,法官因该仔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并及时地改正原来错误的心证。同时在法官否定当事人的申辩时,我们还可以考虑法官将否定当事人申辩的理由写入心证结果,这样可以促使法官对当事人的申辩更加负责地处理。
六、自由心证过程公开的具体内容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时的将自己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的非终局看法向当事人公开,可以有效的防治法官在判决中的突然袭击。具体来说,过程公开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当事人的争点
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因该在庭审中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争取获得法官对自己的主张的认可。这就要求在庭审之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缩短庭审的时间。因为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私权利的争议,当事人对此享有充分的处分权,法官可以可在庭审前的一定期间内,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听证,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确定诉讼争议焦点及法庭庭审的重心。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但是《民市证据规定》和《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虽然都会积极地参与诉讼,但由于一般并不具有法律专门知识方面的素养,并不精通涉讼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常常会在阐明法律观点时不够明确和充分,甚至会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环境下,当事人更需要有人加以引导。对此,法官应在庭审中对涉讼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说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促使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有针对性地充分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公益诉讼中发表对部分事实的看法
关于法官能否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观点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法官不应提示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否则结果总是意味着对单方的援助,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怀疑”。[19]还有人者认为“法官应在庭审中适时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如果当事人应当主张的事实没有在庭审中主张,法官应当以谨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提出意见,暗示当事人提出其应当主张而尚未主张的事实”。[20]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心证过程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更明确和充分,弥补当事人之间实力上的不平衡,促进案件的充分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处分权,原则上法官应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过在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状态,法官在诉讼中遵循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可以对部分关系公众利益的事实发表看法,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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