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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熊丙万(8)
七、对自由心证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的规制
(一)法官应该公开心证的情形
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使法官积极行使该项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规定一些法官必须公开心证的情形,参考有关学者的探讨意见[21],笔者认为在以下场合,法官应当公开心证:
1、案件争议的焦点
为了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速度,便于当事人及时准备攻击或防御,消除其关于争议焦点的怀疑,提高其对于审判的信任度,法官因该公开其心证。
2、形式有利于促成和解的情形
在公开心证不至于导致误解, 且当事人已形成初步的合意时,为促进和解结案,法官应公开其心证。


3、纠正当事人偏激的行为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固执已见, 而法官认为应当促使其改正错误看法,使其走上合理的诉讼过程,法官应该公开其心证。
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可能没有提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此时法官应该强该方公开其对相应事实的看法。
5.自由心证的结果的公开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明法官确认的心证事实及其理由,论证法律适用的根据,促使当事人信服法官的裁判,维护司法的权威。
(二)心证过程公开的方式方法

1、心证过程公开的时间
法官可以从证据交换时起公开其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心证,直至  庭审中当事人再没有新的证据出示、不再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出,没有新的事实主张,法官自由心证过程公开应该结束,剩下的便是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心证结果和心证理由。
2、心证过程公开的方式
因为法官公开的自由心证毕竟使法官对案件中部分事实、争议焦点、法律法规的暂时看法,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法官在公开其心证时,应当摒弃传统的命令、通告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而采取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协商、讨论的方式,谨慎而有限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3、自由心证过程公开程度
法官作中立的裁判者,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法官在公开心证过程中不因该有任何偏向,不能影响当事人正常权利的行事。尤其是在公开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心证时,更要把握好这一点。
结语:作为一种程序上的制度设计,自由心证从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发展到现代自由心证主义,已经有了更合理的依据和更可行的操作方式方法。自由心证、心证公开已在多数国家一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发挥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心证过程的公开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和尝试,还处于探讨之中,笔者相信其将随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完善而发挥作用。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但我国没有也不能完全排此自由心证这一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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