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易昕(8)
结语
物权行为理论虽高度抽象,对现实生活高度概括,但不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需要角度,我国都应该肯物权行为理论。它在一些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因为它真实地存在,并作用于现实的生活。它是和债权行为对等的法律行为理论,它的存在不仅不会损害债权行为的效力,还维护了债权行为的效力,是债权合同成为真正的约束当事人的“法锁”,而不是可以随意翻悔的儿戏。同时它保障了交易安全,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充分的保障,鼓励了交易和流通,对我国正发展的商品经济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它的肯定将有助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私法体系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肯定物权行为理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建立符合国情的物权法,对我国民法事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中外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究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王泽鉴《民法物权》
董华春《论我国民法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张玉敏 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
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年11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