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张建忠(2)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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