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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张建忠(8)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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