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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何宁湘(10)
  (3)、伤残等级变化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北京)
  (4)、维修、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湖南)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划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湖南、山西、河北)
  (6)、直系亲属与供养亲属确认
  适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与提交《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等。
  (7)、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领取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湖北)
  (8)、破产企业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120%计发;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110%计发。(江苏)
  (9)、其他可参照执行的情形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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