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何宁湘(11)
注:山西省的这项规定有着重要意义,是一创新之力作,它给种类学校学生管理与实习合同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借鉴。
(10)、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处理
A、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山西、河北)
注:山西省的这项规定有着重大实践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实践操作问题。即事故发生后,先由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垫支,由赔偿权利人向第三人索赔,获得赔偿后归还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垫支款项,实质上对《解释》第12条第2款作出了“按人身损害赔偿的,在实体上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虽然尚缺少法律依据,但体现了为民服务不扯皮推诿的宗旨,值得赞尝与推广。
B、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湖北)
(11)、特殊情形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山西)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5.19)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5.13)
5、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4.30)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2004.04.21)
7、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4.02)
8、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4.01)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02.24)
10、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01.19)
1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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