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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何宁湘(3)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伤残分为三个程度补助级:
  1、1-4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22、20、18个月本人工资
   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75%
  2、5-6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14个月本人工资
   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0%、60%
  3、7-10级伤残分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10、8、6个月本人工资
   无伤残津贴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比较:
  很明显次“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两者相差过于悬殊,《工伤保险条例》2年,仅为司法解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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