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乳品信托”案例——论信托私募机制的法律风险与发展空间/曲峰(4)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但是,笔者卓见,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当然,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文章注释: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参考文献: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强力主编:《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 赖源河、王志诚合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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