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圳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梁硕南(8)
七、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
在此,主要谈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部规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原劳动部规章)、《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省级法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特区法规)o而这些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究竟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
先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第二十条却规定,应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每日按低于部分总额的1%赔偿或补偿给劳动者。
从上面规定可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深圳特区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是没有争议的;但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实在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还是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再谈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却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从超过规定时间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的1%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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