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李鹏飞(2)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很长时间都没有调整社会主体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然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但是就今天的社会发展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来说,制定民法典取代通则已经是一个迫不及待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充分的尊重,充分发挥主体的社会能动性和创造力,反对政府等部门的不当干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而民法典的本质在于赋予社会主体独立和平等的人格,充分赋予和保护主体权利,使得社会主体的善良愿望得以实现,舒张个体的精神自由,进而启发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构筑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因此,可以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法典。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体制的基础。但是如果不能及时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不能及时的构筑社会个体的权利的赋予和保护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是一句空话。
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正义感和良知的人的善良愿望。社会的和谐固然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从制度上构筑和谐的体制和从思想和理念上铸造权利的理念从来是一个不可获取的因素,反之,制度的缺损和思想的匮乏也将对现实社会的物质创造力构成严重的阻碍,因为一个不和谐社会是一个众多个体之间充满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它将严重压抑的个体创造的积极性,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会引发个体的愤恨和不满,进而将这种愤恨和不满发泄出来实质性的破坏社会的和谐。相反,只有社会走向和谐,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一个众多个体之间彼此尊重人格和各自善良愿望的社会,社会只有使得个体的人格得到尊重,使得个体的善良愿望得到满足才能走向和谐。但是就人的本能而言,其都一种对有限利益夺占的天性,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通过对正义和良知的吸收,都会很好的压制这种天性。而少数人的贪婪和懒惰的思想和行为得不到纠正和规制必将对大多数人人格和善良的愿望构成损害,进而使得社会个体变得不平等。因此,这进一步说明社会离不开法的赋予和规制,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思想的熏陶和教化。就社会的发展历史而看,制度的建设一般都需要一套或者众多零散但是理念相似的思想的作为铺垫,并且需要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个体的争取。这种争取有时在社会物质基础已经十分发达,但是因为执政者的懒惰、或者麻木而缺乏构筑先进制度的激情的情况下,将会变得十分的迫切和而有实际意义。构筑和谐社会,就是构筑一定程度的上的平等社会,就本质而言,个体平等的首要前提在于权利的赋予,反之争取平等就是争取权利。民法典的建立就是这种“权利意识“发展的结果,相反他所承载的权利制度确又会有力的促使着社会权利意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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