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李鹏飞(8)
(2)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在民法典的论战中,多数人主张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只有极少数学者在设计时借鉴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例没有设计总则,但是没有有利的论证加以说明。结合民法典草案的出台,可以看出,民法典设计总则应当是一个趋于一致性的概念。笔者认为这是有道理的。首先,总则是任何法典内在逻辑性的必然要求。法典的特点在于其系统的规定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其中规范的内容和范围均是复杂和宽泛的,因此,其需要有总体式的规范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共性加以有效的规范,来统领不同行为的个性,以避免重复不休的规定着具有相同特征的事件和行为,这也是节约立法资源和提高立法技术的必然要求。其次,就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世界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典均有设定总则的立法惯例。再次,设定总则是贯彻民商合一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商事活动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均不是完全能预料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设定一些高度概括又有预见性的东西才能有效调整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三)、民法典制定应遵循的理念-对争论中异议的辨析。
各个论战者在阐述自己的民法典的结构时都有着自己的理论依据。如梁彗星教授立注于对中国现实的把握、徐国栋教授则高举人文主义的大旗力主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规定,很显然作者更注重民法典的逻辑性的分析。但是,笔者认为按照刘彤海律师的“历史的、逻辑的和现实的统一”(3)观点来设计民法典的结构是一个不错的理论纲领。即民法典结构的设计不要局限于严格的逻辑体系,应当考虑本国的法制的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并在借鉴其他先进立法例。
1、从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
在中国民法典的争论过程中,主张回归罗马和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历史的影响而言,以罗马法经典《法学阶梯》的三编为蓝本的法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法学派思想集大成者的五编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人类历史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不朽经典。纵观其他国家在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无不对这两部经典的立法例和其承载的思想和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就间接的抄袭了德国民法典。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两部法典制定毕竟是一百年、二百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进行关注而单存的迷信这两步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固定的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借鉴发展。其实,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潘德克顿法学家在对罗马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之后,总结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的。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才是罗马法最大的继承和发扬者。同样我们今天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但是我们应当加以鉴别,比如德国民法典那种被耶林批判为“概念天堂”的难以实际操作的令人费解的概念就可以抛弃,比如物权行为理论,我们的民法典没有必要人为的制造麻烦而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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