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知情权/李鹏飞(10)
(二)、公司知情权权利内容—从知情权范围的层次上探讨。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的范围很窄,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这种范围的狭窄极大的限制了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但从公司知情权的本质出发,一切承载公司经营信息的载体均应当成为公司知情权的权利知悉范围。一般来说,这些载体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等。这里要重点探讨几个问题,第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是否适当,第二,股东是否有权检查财务会计账簿,第三、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受到限制。
首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是否适当。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的范围过窄。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目的在于股东能够全面深刻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近而为自己投资的利益分配和资本安全性判断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在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中,董事会的权力愈加膨胀,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很多决议都是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的,而法律又没有董事会会议必须公开的要求,而且董事会的召开往往没有少数股股东,因此,少数股股东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情况比自己亲自参加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的情况了解的愿望要强烈的多。这说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的范围狭窄。同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也应为股东公司知情权的范围。
其次、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检查财务会计账簿、凭证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信息对于股东来说是最为不容易知悉的信息,记载公司财务信息的载体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但是,在上述载体中,前三种载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在加入控股股东的意志后,上述载体反映的信息往往是虚假的,股东在了解上述信息时,公司知情权的实现没有保障。而最能客关反应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司资料是形成公司财务报告的各种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这些帐簿、凭证客关直接的反应公司地情况,因此,从满足股东公司知情权的角度来说,股东应当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凭证。但是,我们知道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对公司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关等来说也至关重要,因此,要对股东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要求一定的资格、对方式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探讨公司知情权的实现时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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