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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知情权/李鹏飞(11)

又次、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受到限制。

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一般来说,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信息、经营信息。在这些信息中,往往会包含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些秘密是否应当为公司股东所知悉?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与公司联系的非常紧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来说,股东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害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小,相反,如果公司受到损害,受害的主体范围也比较狭窄,因此,从社会价值比较的角度讲,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财务信息都应当为各个股东平等知悉,如果有个别股东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通过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来予以救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股东人数比较众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流通股股东不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转换频繁,每个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联系比较小,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那样联系的紧密。因此,作为与社会成千上百股民的利益相关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商业秘密不应当为所有流通股股东所知悉,否则,公司的商业安全和经营利益将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非流通股股东的公司商业秘密的知情的资格要从其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进行严格限制。非流通股东的知悉秘密的资格也应当从股权比例上加以限制。

(三)公司知情权的实现。

实现公司知情权必须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即要充分保保护公司知情权,同时又要对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方式等问题加以明确,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妨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知情权的实现,需要股东的主动行使和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的规范,我们就从下面两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股东正确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方式。

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侵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作出几点限制:1、在公司向股东公布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后,股东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文件是虚假的或者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过修改,股东一般不得主张对上述文件要求查阅;2、对于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需向股东公布而又事关股东公司知情权实现的资料,公司对股东的查阅的次数要适当予以限制;3、股东查阅上述材料的地点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带出指定地点外,造成公司材料的不当泄漏。4、对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无记名股票股东的查阅权要作出适当限制,法律应当规定只有这些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联合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并且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日期,才赋予他们的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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