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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知情权/李鹏飞(12)

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虚假或者公司没有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其有权主张对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进行查阅或者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数量巨大、对公司和相关主管机关来说意义重大,是公司最为重要的财物资料,应当安排专人保管,防止丢失。针对这一情况,要对股东的账簿、凭证查阅权进行适当限制。同时为了真正保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在公司控制股东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审计报告,或者公司不能形成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其他股东有对财务账簿、凭证重新进行审计的权利,并由公司称承担费用,这样有助于打击控股股东故意侵害少数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和对公司账簿、凭证进行审计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士予以辅助。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非常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股东一般紧紧依靠自己的了解和判断往往并不能真正知悉公司的状况,甚至不能看破控制股东设计的骗局,因此,为了应付这种局限性,真正保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专业人士辅助自己。

其次、公司要按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开公司信息。

从公司知情权的本质和公司的 社会责任出发,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向股东公布公司的信息,以满足股东公司知情权。从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地位和社会效率来看,要求公司合理及时的向公司股东公布公司信息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公司履行这个义务,往往就能满足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有利于缓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减少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的社会成本。对这一情况,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几点意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将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事会检查报告及时递交给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公布信息,以满足公司的知情权。
(作者: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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