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知情权/李鹏飞(6)
又次、股东的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股东通过出资或者购买股份(股票)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为公司整体机构中的一员,整个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竞争空间中被视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为使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市场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各个股东要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同公司之外的市场主体展开激烈的竞争。为此,各个股东要对公司奉献,对公司的发展献言献策,为公司的市场、人才、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需求贡献力量。这表明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股东为公司奉献,固然有一定的公司荣誉感,而最本质的根源在于股东本身利益的要求,换句话说股东是在为自己奋斗,因为,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股东要借助于资本生息的天性获取投资利益。但股东要想得到投资利益,有一个前提是公司必须在市场中获取利益,这才是股东对公司奉献的根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在市场上获取的利益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无法得到任何利益。但股东获取利益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有限的公司利益和无限的股东欲望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当然,股东在分享公司利益时固然要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力求公平,如要按股分利。但在公司中,各个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是明显不同的。这样,控制公司的股东便常常在游戏规则之内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大股东的明抢明夺必然要激起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因此,大股东采用的最多的办法是制定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来蒙蔽中小股东。这种获取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因此,公司中这种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必然要求股东要享有对公司知情的权利。
最后、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一个国家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为广大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我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要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一个成熟的企业家,是国家的财富”的说法反映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问题。现代公司由于在经营理念不成熟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公司在创造财富的同时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比较典型如公司经营对环境的破坏,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和潜在股东(打算购买公司股票的人)利益的损害。要想克复这些公司经营的弊端,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必须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要设计出高效科学的管理体制,而且要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中小股东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必须要使股东首先了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经营信息。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需诚实守信的公布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赋予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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