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公司知情权/李鹏飞(9)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来源、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特点,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虑资合。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人数有限,公司的成立在于各个股东之间要综合考虑彼此的信誉的基础上,俗说“要合得来”,如果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很差,或存在彼此的茅盾与隔阂,那么他们组成公司的可能性就不大。这种人合的特征使得股东之间一般要彼此宽容与忍让,要彼此尊重各方的权利,要求彼此都要诚信,这样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是迫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差别远没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大,其股东的出资利益一般关系着他个人的全部财产利益的基础,因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比较小,而且各个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都比较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现公司知情权要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股东容易一些。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上司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决定他们的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也是不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主要源于发起人和有限社会主体(一般为公司内部职工)的认购,股东数目有限,其股东享有的公司知情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比较相似。但上市公司的股东成分是非常复杂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份均应在证券市场上合法流通,均为流通股,但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70% 的非流通股(包括原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非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存在流通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之分。同时上市公司股份之中既有记名股票也有不记名股票,因此,就存在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之分。关于这些股东的公司知情权的特征和设计问题将在探讨公司知情权的范围、实现等问题时予以讨论。

其次,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可分为少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和多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一般来说,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对公司管理的权利的份额。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一般对公司控制力比较弱,其权利比较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因此,他们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显得比多数股股东要强烈和迫切。相反,多数股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要弱一些。但是,在现代公司管理体系中,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加大,董事会、经理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利越来越大,股东会的权利渐渐萎缩,大股东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多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同样不应当忽视。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