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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黄一航(2)

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伴随着90年代后期宽松财政政策影响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蓬勃开展,“代建”作为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在各地被广泛实践,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规范性的制度架构(如宁波、北京等城市)。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初步肯定了“代建”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以此为出发点所进行的投资管理体制创新,使其具有了积极的制度内涵。

二.“代建制”的两种运营模式

在国务院对“代建制”予以肯定的《决定》颁布前,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广泛的对这种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随着探索的深入,在实践上逐渐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宁波式和玉溪式。
所谓宁波式,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5的模式。

宁波式代建制运做的特点基本与国务院《决定》中的表述相同,其基本特征如下:
1.项目均为“政府投资”;
2.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实施;
3.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遴选通过招标等规定程序进行。

当前,厦门、北京、上海等地的代建制采用的是此种运做模式。

玉溪式则是“政府成立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业主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6的模式。

相关资料反映,采用玉溪式代建制的有云南、贵州等地。

上述两种模式中,宁波式的代建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化、市场化的特点,而玉溪式的“集中代建”虽然从操作上讲比较简单,但不免有政府与企业挣夺市场资源的嫌疑——由公共投资所形成的建设市场这块“蛋糕”,被政府成立的“代建中心”所垄断——如此以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定位可能会引起争议。

三.“代建制”的基本特点

前文已经论及,“代建制”渊源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长期存在,那么,渊源于既有建设方式的“代建制”与其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在现行的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代建制”在什么地方表现出了制度的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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