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黄一航(3)
要明晰“代建制”的创新表现,首先需要弄清它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7。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只是协助业主与上述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有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两种。
所谓“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8。
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当总承包企业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几种。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规定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综合上述三个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
第一,项目管理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来讲,是在合同范围内为之提供一种技术性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则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性与一般性劳务相结合的服务。在这一点上,代建单位的代建工作与项目管理相同而与工程总承包有所区别。
第二,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而在工程总承包中,总包企业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外,对从自己这里分包工程的分包企业的管理和协调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在这一点上,代建企业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程建设及其管理的操作方式与工程总承包相同而与项目管理有所区别。
第三,与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一样,工程项目的“代建”从根本上讲是一种适应市场发展和变化的工程建设方式,我国将其作为公共工程建设的制度化范式,从公共投资管理角度来讲,无疑是其体制创新之处。
四.“代建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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