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黄一航(5)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关于“委托代理”,《民法通则》作了这样的规定:“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2”。《民法通则》中的这种规定,从明确代理人对外关系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角度来看,无疑是与拉班德的理论一致的。其后颁布的《合同法》有了委托合同的专章——从立法体系上看,如果将《民法通则》看作民法典的总则,《合同法》看作民法典的债权编,则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代理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的立法方式从体系上看与《德国民法典》也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中,由于引进了英美法系(委托人和相对人)的介入和选择规则13,一定程度上使《民法通则》为委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界限清晰的基础有所模糊。
上述模糊可能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实践中对于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认识,但通过合同的约定是完全可以避免此种混乱的。因此,从“代建制”中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建立纯粹的委托关系而言,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与第三人(负责具体建设事务的单位)之间发生关系或者说建设单位直接承担受托人选定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
五.合同内容的侧重点
综合上述对于委托代理和委托关系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基于委托关系的代建合同和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项目管理合同在合同内容上的侧重点:
项目理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
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关系
主体资格要求 对项目管理单位资信①要求一般 对代建单位资信要求高
合同重点要素 授权范围② 建设标准及要求③
控制方式 对行为进行控制(过程控制) 对行为后果进行控制(结果控制)
违约责任 一般 较重
合同的担保④ 一般不需要 相当必要
激励要素⑤ 一般不需要 需要
注:
① 资信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管理能力(软条件)和资金实力(硬条件)。
② 授权范围即为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或确认的依据,也是委托人承担第三人行为后果的前提。
③ 建设标准及要求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及在此标准下的投资限额。
④ 合同的担保主要是考虑到委托代建中委托人对代建人的建设后果需要进行控制,但事实上事后的控制显然不能防范事前或事中的风险,因此只能从加重代建人预期责任的角度促使其勤勉尽职,防范可能因为其行为失当而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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