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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黄一航(6)
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质)押等,笔者倾向于要求代建人提供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⑤ 激励要素: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理人,起管理行为可以视为委托人行为的延伸,因此,即使在工程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方面产生良好的效果,亦属理当追求,没必要自我奖励;对于代建单位而言,由于受项目资金限额的约束,也就承担了项目建设的资金(当然还有质量和工期)风险,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出发,在工程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方面的良好结果应该受到奖励。
实际上,与违约和担保责任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激励也是防范代建人行为失当风险的重要手段,只不过前者是消极的,负面的,后者则是积极的,正面的。

六.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代建企业”的资质:

在代建制模式中,代建企业主要从事的是工程项目管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从业资格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甚至原来作为工程总承包从业资格的总承包资质也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只要具备勘察、设计、施工或安装等其中一种总包资质就可以全面开展所有工作。如果说这是一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从而有利于市场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政策导向,那么从事项目代建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在法律上就是没有限制的——事实上确实没有——只要该企业有与代建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要求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要求的资金实力,就可以通过合法竞争取得项目的代建业务。

2.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技术困难:

从目前各地代建制的操作来看,除“玉溪式”的集中代建模式以外,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基本都要求进行招标。就《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言,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包括公共工程建设)的主要方式;同时,如果对《招投标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做扩大的解释,此种以项目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代建单位的选择也是应该通过招投标确定的。

但就技术层面而言,有两点因素可能对招标具有较大影响:

一是项目管理的性质:作为一种软性的劳务活动,项目管理在内容量化、质量标准确定以及服务可控性等方面都较难找到客观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使的标底比较难以确定;二是在程序上有冲突:代建项目在技术上如何实施才能保证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正是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当然不能反过来用该工作内容确定标底了!三是如何防范公共投资机构的预算软约束传统而使竟标者“拿到项目再说”而故意压低(提高)报价,从而造成更严重的非系统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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