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刘侨(9)
近年来,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教育部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然而,素质教育涵盖范围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应建立在学校对学生的侧重素质培养的教育计划统筹建构之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教育宗旨在于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法治社会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不再专属于政治高层与社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成为各法学院的主要认务。因此,只有在通识教育、大众教育的基础上,并使其时间加以延长,再进行精英教学的引导,方可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相应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提升,在体制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并充分实现学生对法学学习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取消本科阶段法学之下的专业划分,使法学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三,通过与法学相关的其它领域课程,丰富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学生对今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四。其五,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法律诊所课,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并可以比赛的形式出现;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第七,教学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不妨采取写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开始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的论文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论文写作表达能力而且培养了创造科研的水平,并迫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查找资料而锻炼了进行相关课题的主动学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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