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从“执行黑名单”迈向信用档案/杨涛(2)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一种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对公民和企业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登记,准确地界定各种不诚信的表现,及对有这种行为的人今后在各种场合将会受到的限制(如严禁有不诚信记录者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等)。这种“信用档案”必须有专门的部门管理,要求将某种行为作为不诚信的表现列入“信用档案”的部门要事先提出申请,而相对人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不服进行申诉的权利。这样才有利于整合所有的资源,共同来重建诚信社会。
我们期待,通过设立一个个“黑名单”,在有关部门的努力推动下,在不断地积累各种经验的基础上,在不久的将来,能设立一种针对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档案”,让诚信的理念逐渐走进千家万户。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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