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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13)

  在合同进入缔结过程后,承诺人未作出完整的承诺意思表示前,即在付款以后、按键同意之前,承诺人享有任意撤销权,[33]可在返还对方货物的同时要求返还价款。例如承诺人在付款携货物离开后可返还货物,要求返还价款,也可以在软件初始化安装中,停止安装而返还货物,要求返还价款。因为在拆封合同缔结过程中,承诺人在合同成立以前有权任意撤销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有利于恢复双方当事人间已失衡的利益天平,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

  UCITA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承诺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之后,拆封合同承诺人有权无条件任意解除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对于合理期间内的任意合同解除权,各国一般规定于消费者保护法律中,但我国的《消法》与《合同法》没有这种规定。我们认为,美国UCITA的这种作法可值借鉴。在拆封合同中,如果不作出这种规定,个人用户在面对强大的计算机业者时,无法对自己的利益寻求便利的保障。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对于计算机业界以及个人用户均是有利的事情,但是如果不赋予购买者以合同任意解除权,将会使计算机业者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无益于在实质上实现合同缔结中合同正义的实现,因此我国应采纳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在按键表示同意而合同成立、生效之后的合理期间内,[34]承诺人可随时、任意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的同时,要求返回价款,并且,相关额外费用,例如交通费用、安装软件而给计算机造成的损失等均应得到完全补偿,例如带有病毒信息的软件在运行后致使计算机系统崩溃,或者重要文件不能运行等方面的损失。

  (3)合同有效认定

  我国合同法并不存在英美法的隐藏条款规则,但拆封合同的使用亦不应使当事人陷入合同的格式之战之中,由于拆封合同的使用从整体上说对作为条款拟定者的计算机业者有利,因此在法律规则上就应对合同相对方施加额外保护,主要通过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规则来避免对公平原则的违背。

   我们认为,拆封合同有效的条件为:

  第一,提供合理机会供承诺人审查合同内容,并且提请合理注意。要约人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明重要条款,或重要提示,使承诺人能够注意到条款的存在,或知道进一步阅读条款的必要。如果未尽到这种义务,则拆封条款不能为有效的合同内容。

  第二,合同缔结程序的设定必须保障承诺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要约人应当通过对包装上的提示、软件的初始化安装程序的进行,以及引人注意的提示,使承诺人能够意识到阅读相关条款的重要性,明了其之进一步安装软件的行为以阅读并接受合同为前提,并将导致有拘束力的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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