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14)
第三,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即合同具体条款不得违法。(容后详述)
第四,拆封合同应提供相对人以意思表示撤销权与合同任意解除权。
前两者为拆封合同有效的程序要件,主要涉及拆封合同的订立程序,而后两者为实体要件,涉及到拆封合同的具体条款认定问题。
2、合同条款有效规则——拆封合同基本争端的解决基础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是合同法律的两大基本原则,由契约自由发展出的拆封合同应当受到来自契约正义的约束。合同条款作为当事人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常常体现了当事人间的权益冲突。拆封合同中的权益冲突发端于计算机业者与个人用户,以及业者之间关于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自由竞争等权益的矛盾对立,各方对标的控制权最大化的愿望使这种权益对立演化为此消彼长的争夺,表现为:计算机商预先拟定与己有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自由主义来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而合同相对方则往往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力争使之失去效力,从而取得对标的更大的控制。因此,法律在认可拆封合同的效力之外尚需通过对拆封条款规则的制定使拆封合同的使用有法可循。
拆封合同为格式合同,我们认为,对拆封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以拆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则为依托: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则体现了对强、弱双方的利益平衡,符合拆封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自由竞争等方面的利益平衡要求,可以解决计算机业者与个人用户,以及业者间的权益冲突,从而解决拆封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计算机业发展、市场自由竞争、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也就是说,诸般问题的解决最后都应归于格式条款规则项下。
首先,拆封条款的有效须以提请合理注意为前提。
格式条款成为有效的合同内容的前提是必须订入合同,并尽向相对人提请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在提请方式上,在一般格式合同的方法之外,拆封合同条款还须设定于软件初始化运行中,提请注意的程度达到可以引起相对人注意,并加以阅读的地步,至于实际上阅读与否,则在所不问。如拆封合同拟定者已尽到提请注意义务,则只要相对人将软件安装于其计算机系统中,即可推定其阅读并接受了合同条款。
其次,拆封条款创设的相关权利不得违反强行法。
尤其是在依据知识产权法无法获得意想保护的场合下,拆封合同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当法律已有强行性规定时,拆封合同不得违反之;当法律无规定时,则拆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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