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17)
[26] 上述资料引自于安迪.米格戴尔:“知识产权更新:外国法上的拆封授权”(Andrea Migd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Update: Shrinkwrap Licenses Abroad? In http://library.lp.findlaw.com/articles/file/firms/graycary/gcwf000072 访问时间:2002年12月23日。)
[27] 1996 SLT 604
[28] 戴安.罗兰、安朱.坎贝尔:“软件供给:版权与合同争议”,载于《法律与信息国际杂志》第10卷第1期。(Diane Rowland and Andrew Campbell. Supply of Software: Copyright and Contract Issu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 10. No 1.
[29] 在欧盟相关指令中,当为交互性操作的目的时而实施反向工程是受到保护的。
[30] 在本文情形,笔者设定销售者享有版权,或者通过版权转让而正当持有版权,即软件版权人作为销售者,但是实际上两者的身份并不常常重叠,在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约束下,加大了拆封合同问题讨论的难度,故笔者特意将之简化,以便于讨论问题。
[31] 由于对拆封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尚未达成共识,在规则缺失的情形下,使用者无法可循,便自行作成立、生效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规定具有约束力。
[32] 为解释承诺及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国外有观点认为,在拆封合同交易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买卖合同,一是授权合同。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购买软件货物,其中包括退货权利的规定,而一旦合理期间经过而未退货,则授权合同生效,购买者对软件的持有与使用依据这两个合同进行。但是这种观点在苏格兰Beta Computers (Europe) Ltd v. Adobe Systems (Europe) Ltd案中以及美国各案例中均未得到支持。
[33] 之所以是意思表示撤销权而不是撤回权,是因为虽然承诺人尚未作出有效承诺,但拆封合同缔约中非承诺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即生效力,所以此时只可撤销,不可撤回。当然,如果意思表示未到达,则当可撤回,这主要发生在通过远程通讯系统缔约合同的场合,例如德国《债法之现代化法》规定的异地销售合同、消费者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过,在通过店堂交易方式缔结拆封合同时,因为属于对话场合,所以一般会发生意思表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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