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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4)

  上述案件中,拆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一般均是非自然人,法院以传统合同理论为依据,拒绝承认拆封合同的可执行性,但在涉及到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的案件ProCD Inc. v. Zeidenberg[⑦]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初审判决,首开认可拆封合同效力之先河,进而在Hill v. Gateway 2000案中以相同理由将此态度予以重申,在UCITA未被各州普遍接受前,成为美国法院面对拆封合同案件时重点参酌的先例,在目前对UCITA软件公众市场授权条款的争论中也得到广泛援引。ProCD案成为美国判例法上对拆封合同从否认到接受的转折,进而又在判例法上发展出拆封合同具体条款的有效规则。

  原告ProCD公司对其电话号码数据库select phone产品,施行价格差别策略,区分个人用户与商业用户。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很大困难,因为无法辩明购买者是商业用户还是个人用户,即使是个人用户购买,其也有可能将软件转卖于商业用户,套利行为将破坏价格差别策略的实施。因此,ProCD公司在个人用户使用的产品包装上声明,封入包装中的授权契约中存在一些使用限制。这些授权契约印制于手册中,同时又被固化于光盘之中,在软件的每次运行中都会显示在用户的显示器上,表明软件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

  被告马休.博登泽格(Matthew Zeidenberg)于1994年从威斯康辛州麦迪森的一家零售店中购买了一套个人使用的select phone产品,但无视包装内的使用限制,将软件中的数据传到其建立的网站之上,并向使用者收费,且此收费低于商业用户购买该软件的费用。原告发现后,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版权,并违反软件的拆封合同条款。而被告则提出原告软件不受联邦版权法保护与拆封合同无效两项反驳理由。原告一审败诉后又向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不应优先适用联邦版权法,于是规避了原告数据库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主张应适用州法,着重讨论了拆封合同的可执行性问题。ProCD案中的拆封合同一旦效力得到认定,被告行为便属违约,原告便会胜诉。被告提出,只有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条款才是双方合同的有效条款,其他的印制条款或者隐含条款并非有效的合同条款,这也正是以往美国法院否认拆封合同效力的主要理由。但第七巡回法院却从诸方面对此加以批驳:

  “销售者往往通过使用细微形式将合同条款置于产品包装,在软件包装中提出系统要求和潜在的不相容性的文件篇章甚巨,担保与授权条款则较之更多。例如消费者购买录音机,通常作法是到商店里付款,然后携录音机离开。录音机包装盒里的指南中最重要的条款通常是担保条款,而消费者却是首次阅读,依被告观点,则包装盒内的担保条款无效。又如药品交易中,药品包装内会有一个复杂的说明,描述药物的相互作用、不良反应和其他重要信息,如果被告的主张成立,那么购买者根本不必阅读这一说明,因为那根本就不是合同的一部分。”[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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