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6)
2、其他判例对拆封合同具体条款的效力认定
ProCD案的推理得到美国众多法院的接受,从而在判例法上确立了拆封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随后的两个均以Gateway 2000公司为被告的重要判例又进一步发展出对具体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第七巡回法院认可拆封合同效力的态度在随后的Hill v. Gateway 2000, Inc.[16]案中又一次表明,但Hill案的争议焦点已成为合同中排除法院管辖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即拆封合同具体条款的效力问题。原告Hill以电话订购的方式购买Gateway 2000的电脑产品,在其订购之时,双方并未对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协商。Gateway 公司在电脑包装盒中的合同上规定,在拆封使用后30日如不退货则表明对合同的接受。原告接受被告发送的电脑,在拆封30日后并未退货,在其发现电脑存在问题时便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强调该案与ProCD案的相同之处,接受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有充分的机会了解合同条款,其未阅读合同条款并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合同之有效并不以阅读为必须(a contract need not be read to be effective),如果以未加阅读为由而否认仲裁条款非为合同内容,那么Gateway公司在该拆封合同中提供的担保条款也不会成为合同内容,并且,合同也提供了消费者完全退货还款的权利,(accept or return)所以,合同有效,条款有效。
关于Gateway 公司的拆封合同类案件并未终止,该公司所提供的拆封合同在Brower v. Gateway 2000, Inc.[17]案中又一次提交到法院面前。原告所针对的仍然是拆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该条款则原告不仅只能向ICC申请仲裁,而且条款对程序进程的设计使费用高昂且无法得到补偿。原告向法院主张,仲裁条款是附属条款,根据U.C.C.2-302的规定有违公平(unconscionable),根据2-207的规定,仲裁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虽然不受第七巡回法院的先例拘束,但是接受了ProCD与Hill案的推理,认为在双方通过电话订购甚至是购买者接受货物时,合同并不生效,而只有在购买者保有货物超过30日而不退货之时,合同方才生效,届时,购买者已经有机会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使用电脑。对于原告的抗辩,法院认为此案并不能适用2-207的规定,因为本案的合同只有一份,而并非格式之战。并且,购买者完全可以将电脑退还Gateway公司,或者在公众市场上购买其他销售者的电脑产品,所以,争议条款并非为合同附属条款。但是法院又认定,虽然该拆封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并未出现高压性的商业手法,争议条款也并非隐藏条款,但是条款的设计确实有违公平,使消费者无法解决争议,即使Gateway以AAA代替ICC为仲裁机构,但是该条款仍属过苛条款,以致有违公平。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