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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之比较法分析/于海防(9)

  在苏格兰曾经出现一例涉及到拆封合同的案件,Beta Computers (Europe) Ltd v. Adobe Systems (Europe) Ltd.[27],法院在该案中对拆封合同效力给予了承认。该案是英国第一例拆封合同案件,不过,英格兰等地至今仍然没有拆封合同案件出现,也没有相应的拆封合同规则。但在英国法律中,对消费者补偿与反向工程作出限制的合同是无效的。英国有学者认为,拆封授权型交易具有买卖双方间软件简单交易的表征,虽然在传统合同法上,在合同成立后,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新条款不得成为合同内容,但是在通过拆封合同进行授权的软件交易中,只要产品包装上相关条款的存在已足以为双方当事人所注意到,即应视为订入合同的条款,买方是否注意到拆封条款,那只是案件中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28]

  欧盟目前仍然没有规范拆封合同的规则,但是其认为禁止反向工程[29]以限制自由竞争的合同是无效的,格式合同中不合情理、超出最终用户预见的条款因有违公正而归于无效。欧盟在对拆封合同的讨论中,一般认为,合同自由仍应予以保障,但应考虑到用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保障基本权利与自由竞争的限制性规则必须得到适用。

  可见,各国在拆封合同效力之上,否认的理由一般集中于对本国软件业发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否有利,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理论之上;而即使是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也一般通过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反向工程等的保护、自由竞争的维护等方面来加以限制。



               四、我国法下的拆封合同研究



拆封合同作为与传统合同存在差异的新型合同,对之研究应解决其所呈现的知识产权与合同争议。拆封合同面临的问题首先是法律是否承认拆封合同的使用为合法,即对其效力的承认与否,其次是诸如成立、生效、撤销等合同细节问题。如上文所述,对拆封合同的效力分析必须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计算机业发展、市场自由竞争、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以及合同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要对拆封合同作进一步具体的合同法细节问题研究,则应主要研究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合同解除等情形。

  (一)拆封合同之法律效力应予认可

  1、拆封合同是对知识产权的债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施以债法上的保护也是基于近现代以来债法的优越地位而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成为一个时刻受到关注也不断得到改善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必须在矛盾对立的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因此有时就会发生某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知识产权法在寻找这个利益均衡点时费尽周折,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间,这个均衡点的位置往往是滑动而难以保持长时稳定的。尤其目前,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应予保护的知识产品的出现速度远远超过新型知识产权出现的速度,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更令之加剧。在电子商务风起云涌,甚至以挑战各类传统法为趣事的现今,法律在面对一些由新技术推促产生的新问题时由于规则的缺失而莫衷一是,在这个规则新旧不接的时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新法尚未出现,而依旧法又无法获得保护,导致有违基本公平理念的现象。保护权利的法律由于滞后性而成为权利保护的阻碍,这一点对于成文法来说表现的尤为明显。在依据成文法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时,选择依据合同创设自由权利来对知识产权加以债法保护未尝不是明智之举。所以,从对知识产权加以正当保护的角度来说,拆封合同效力理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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