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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李秉勇(5)
关于“做什么”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组织的目标,具体而言,也就是要先明确基层检察机关要达到什么目标,明确了组织目标,再将总目标分解到每个干警就成了干警的绩效目标。套用一句常用的话就是“任务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递”。目标有长期和近期之分,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其长期的目标就是实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基层检察机关的任何工作都要以此为总的目标。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导之下,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其近期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高检院也要求: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我们确定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绩效目标,就应该以检察机关总目标为原则指导,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作为机关绩效计划,以此计划来分解任务,确定每个干警的绩效目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对于“先进检察院”的要求是: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社会形象好。从此“五好”中我们还可发现另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确定绩效目标时不能仅仅落实业务建设的要求,还有一个重要的就是要落实对干警本身素质的要求,这一部分可称之为绩效目标中的行为指标,也有人称之为职能标准,就是指承担特定职务工作所需达到的能力标准,一般认为,它包括了两个能力,一是经验性能力,一是知识性能力,可以表现为工作态度、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绩效目标包括两部分,一是任务目标,即根据组织目标而分解到干警个人与其职务相关的任务;另一个就是为实现任务目标而要求的干警个人素质的行为目标。它们各自所对应的评价内容不同,任务目标所对应的是干警工作业绩的评价,也就是干警对本身职务的完成情况;行为目标所对应的是对干警个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潜力的评价。在制定绩效目标时,不同干警的任务目标有所不同,他们的行为目标也是不同,行为目标在整个绩效目标中的比重会随着职务的上升而逐渐加大。同时,对于不同部门的干警的行为目标的确定也会有所不同,国外有管理专家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是由不同层次的组织构成的:技术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组织具体工作的效率问题;管理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做技术群体与客户的中间人的任务和为技术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体制层次的组织关注的是作为独立建制的组织与它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体制问题①。相对于检察机关,笔者认为,专家所说的技术层次的组织就是我们机关内的办案部门,如刑事检察,贪污贿赂检察等,这些组织主要是考察它们的办案效率与效果,而像办公室、技术部门、后勤行政部门就是属于专家所说的管理层次的组织,它们是为办案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源,由此对他们的协调能力等相关的行为目标的要求就应高于办案部门,检察机关内部的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就是专家所说的体制部门,这些部门的干警行为目标在绩效目标中所占比重就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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