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李秉勇(8)
2.2 绩效考核
所谓绩效考核,亦称绩效评估,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有效的绩效考核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①。
为配合《检察官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8月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对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2002年3月1日高检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对于干警考核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我们可以通过对照上述《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与 《纲要》关于考核规定的不同,来说明为什么要实行绩效考核。
首先,《纲要》强调考核的前提是“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即先确定绩效目标,然后才能使考核有的放矢。而《暂行规定》则无此内容,笼统地规定“检察官考核标准以检察官的职务(岗位)规范和工作任务为依据”。如前所述,失去了绩效目标的内容,检察官的职务(岗位)和工作任务将无法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的工作任务中包含了很多非检察领域的内容。
其次,《纲要》强调“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动态考核”点出了绩效考核的重点,我们前文讲到,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强调管理者与干警持续不断的沟通,形成共同“愿景”,绩效目标在确定以后仍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绩效考核也不是某一时刻的固定的考核,而是一直持续。《暂行规定》虽也规定“检察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却并未强调考核内容的变化。
第三,《纲要》规定“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暂行规定》则强调“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纲要》的规定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①。
管理学家认为,绩效考核一般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全方位评估法(有人也称为360度评估法),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法,平衡记分卡考核法,目标管理考核法等等。
所谓全方位评估法,有人将之称为360度评估法,它是指为了给员工一个最正确的评估结果而尽可能地结合所有方面的的信息,这些方面包括:上司、同事、下属、客户等。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入选《财富》杂志排名的1000家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已经将360度反馈系统的某些部分运用于职业发展和绩效评估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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