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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券(抵用券)引发的法律思考/郑祺(11)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相关法律中主要有两部联邦法:联邦存款保险法(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E规则(Regulation E)和两部州法:无主财产法(abandoned property laws)和资金划拨主体法(money transmitter laws)。除此之外由于预付卡的多用途性,又导致其规制法律的复合性。比如薪水卡要符合各州劳动法的规定,礼品卡要受到日益增加的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规制,医疗用FSA卡发行者必须遵守美国国税局(IRS)的行政规章和医疗保险可携性有责性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的相关条款。另外还有隐私法、反恐法、反洗钱法和银行法等等潜在适用于一种或多种预付卡类型的法律。
五、我国对代币券的规制现状及完善
目前反代币券依据的法律条款1995年《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行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四条规定“印刷发行代币购物票券在市场上流通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很明确代币券应由人民银行监管。1999年12月通过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实际上是对《人民银行法》第三章人民币作了具体的规范。该条例已于2000年5月1日实施。从金融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是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
建议(一)在法的创制方面(二)在法的实施方面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对电子消费卡这种经济现象存在立法滞后,政府应通过立法进行监管,而在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旦发行者出现财政上的危机,消费者应有获得优先返还预付款的权利;(2)政府应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商家、企业广泛参与发行电子货币,而不是人为地加以限制或支持,使整个社会能够公平地参与竞争;(3)在立法时要谨慎,立法后则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转,不应在政策上摇摆;(4)维护金融秩序,政府应在发行的数量、面额、期限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监控发行者的财务状况。
我国执法体系不完善。现在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是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执法问题,包括人民银行的监管问题,企业的守法问题,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因为代币券(卡)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企业不作假账,钱就拿不出来,作假账就是违反会计法;偷税漏税,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措施力度不够是造成屡禁屡发的主要原因。我国对经济法的处罚措施一般都是行政手段,当然问题大了也可能构成犯罪,但是目前代币券(卡)主要是违反了经济法,经济法处罚的最基本手段就是罚款。现在也没有一个合适的执法机关来进行处罚它,直接负责的机构找不到,多头管导致无人管。如果处罚不够,代币购物卡肯定还要出现,只不过是又改头换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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