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券(抵用券)引发的法律思考/郑祺(3)
2.代币券与计划供应票证。计划供应票证是指持券人无权取得收益,只体现国家供应物资指标的凭证。如粮票、油票、布票、煤票、肉票、特供证等,是在市场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为保证公众一般生活必需品供应而实行的计划供应凭证。代币券与计划供应票证的共同点在于都标明面值和都不具备人身性质,理论上可以自由流通。区别在于计划供应票证只证明持票人有购买指标所示的一定物资的权利,但指标所示物资的经济对价尚需另行支付(国家为了保持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因此禁止计划票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有偿转让)。而代币券直接代替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国家是为了保护金融秩序和税收秩序而禁止代币券流通)。从性质来看,计划供应票证是一种无价证券。无价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非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而代币券则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两者的区别如下:
发行主体
发行目的
票面标示
经济性质
代币券
商家或没有发行货币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销售
所示物资的物理单位
有价证券
计划供应票证
政府
保证必需品供应
货币单位
无价证券
3.代币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同为无因债权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票面不记载持有人姓名的公司债券。发行债券有严格规定,如发行公司必须符合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大于净资产的40%,另外,对于债券的利率、资金用途、债券形式(如载明公司名称、利率、偿还期限等)、发行程序也分别有相应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下面的表格中看出:
发行目的
发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兑现标的
兑现时间
代币券
销售
发行无特别规定 可随时随地转让
一般为商品或服务
有效期前随时可使用
无记名公司债券
集资
发行公司要符合净资产、债券总额、利率、资金用途等条件。转让债券应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现金
债券到期后方可兑现
综合上述概念的比较,可以对代币券的特征作如下归纳:
1.代币券的发行主体不合格。这里的不合格主体不仅指无货币、信用卡发行权的商家,也包括未经批准发行代币券(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上述这些机构单方发行代币券的行为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信誉保证,更没有制约机制,所以消费者权利在受到侵犯后往往很难得到救济。
2.代币券是基于商家自身信用的债权凭证。代币券的价值是发行的商家赋予的,发行代币券类似于借贷,不同的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而代币券却不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它的效果完全是商家自身信用的体现,一旦商家丧失偿还能力或者丧失信用,持币人也无法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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