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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券(抵用券)引发的法律思考/郑祺(4)
3.代币券不具有人身性质。这是代币券最重要的特征。无因性是代币券得以流通的关键。而代币券的危害性正是在于它的可流通性和可兑现性。一旦具有了人身性质,只限于本人或一部分特殊人群使用,其流通性便大大减弱,因而不能称为“代币券”。比如储值贵宾卡、某厂食堂的饭菜票等等,都不是代币券。
5.代币券的时效确定性。与债券不同,代币券可以在时效前随时使用兑现商品或服务。商家也是利用这一点先收拢资金然后慢慢兑现代币券,从而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风险。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手中握有一定自主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往往会遭到商家各种借口的侵害,也有消费者过于懈怠而遗忘有效期限,使自己权益白白流失。
6.代币券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从形式上看,代币券要得以顺利在市场上流通,必须获得广泛的认可,只有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才能保证代币券成为具有代表性的一般等价物,相反,如果用特定物或一般种类物来表示其面值,难免会加大使用的难度,减弱其通用性。比如某商家店庆推出印有“获得纪念钢笔一支”的赠券,就不在代币券之列。
三、代币券的危害性及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出紧急通知,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之所以要对代币券(卡)进行规制,正是由于其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具体而言这种危害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 直接侵犯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除央行外的任何机构无权擅自对外发行货币。
2 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一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所以会影响宏观经济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凯恩斯学派认为:货币供给是一个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货币供应量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代币券作为一种脱离了金融体系的支付手段,因此,任何一个层次的货币统计都无法反映这种支付手段所新创造的货币供应量,相反还会引致各层次货币统计中数量和对比关系的变化,都不利于央行对于货币供应量的控制,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
3 逃避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消费基金支出。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以代币券形式乱发奖金和津贴,使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同时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而且对通货膨胀的治理造成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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