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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券(抵用券)引发的法律思考/郑祺(6)
总之,代币券涉及偷税漏税的问题比较复杂。就代币券本身而言,它不一定就导致偷税漏税。偷税漏税主要是指代币券(卡)的支付来源,就是钱是从哪里来的,企业又作到哪笔账上。如果把这笔钱作到工资、奖金项目里面支付,按规定作账,并不会导致偷税漏税,它只不过是换了一下流通方式。可是这些企业往往在记账上采取措施,比如说把这笔账记成办公费、管理费或者是企业购买的一些其他东西,才会导致偷税漏税。因此,加强管理,加大惩处力度势在必行。
2抵用券中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代币券”所涉及的与消费者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首推其中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所谓"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叫做格式条款,是商家单方面制定且重复使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的大量出现,已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阻碍之一。这些格式条款,看似冠冕堂皇、顺理成章,商家使用起来也是"理直气壮"。但是,由于这些条款的拟定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只体现了单方面意志,约定显失公平,与法律法规相悖。《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霸王条款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制订合同一方单方面设置条款为自己免责,明确规定发生任何问题后果概不负责。但《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免责也是有限制的。二是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如在销售一些商品时,规定不退不换;有的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仅仅是口头承诺,不写入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这显然违背《合同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三是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对等。四是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有意加大经营者的权利而减少应承担的义务。五是剥夺和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六是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解释权,规避法律的制裁。"最终解释权"这一字眼目前在很多商家的广告中都能看到。表面看来,商家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广告内容产生误解,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正成为新的消费陷阱,甚至侵害了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有没有最终的解释权?笔者认为,如果商家的解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们的解释就是无效的。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在相关法律,最终解决的机构是法院。对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商家有义务讲清楚各类商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并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只能为自己保留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拥有最终裁定权商家在告示里写有最终解释权,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这种自封的“最终解释权”,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四个方面的权利。首先是知情权,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是何含义,无从知道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第二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往往打了折,落了空,甚至陷入消费陷阱,进退两难;第三是“最终解释权”往往成了经营者违约侵权的“挡箭牌”,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索赔权;第四是面对商家随心所欲的解释,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服务实施监督,也会损害消费者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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